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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勝利?法院:業主享有地下停車庫的權益 |
近期,南京星漢置業有限公司與星漢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地下停車庫之爭案件在網上炒得很熱,南京鼓樓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開發商將地下停車庫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整體業主享有地下停車庫的權利。此案判業主獲勝,在全國還屬首例住宅小區的車庫到底屬于小區業主,還是屬于房地產開發公司?這是個帶有廣泛性的問題。業內人士稱,此案判業主獲勝,在全國還屬首例,其法律意思非常重大。 南京車位之爭 法院:整體業主享有停車庫權利 據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崗的星漢花園小區共有59個地下車庫,開發商甚至少8萬元的單價賣掉了其中37個,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為此,業主委員會曾代表遼闊業主, 頻繁要求開發商將車庫奉還給業主,但開發商堅定反對。今年6月,業主委員會無奈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在12日的庭審中,業主委員會認為,小區地下車庫是小區配套公用設施,該當無償地交給業主 使用,開發商沒有全部權, 根本無權銷售。開發商則強調,自己在銷售房屋時, 根本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列為公攤面積攤派到業主的頭上,而車庫又是開發商投資近300萬元建成的,當然占有車庫的“產權”, 因此銷售車庫并沒有錯。通過3個小時的庭審,法院經合議庭合議后當庭作出判決,地下停車庫歸整體業主全部,開發商應即將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地下車庫。判決后,開發商也當庭示意:“不能承受這樣的判決,要上訴。” 車庫作為公配設施,是建造物的輔助設施 該案的審判長盛皓從法律角度詳盡解釋判決理由,首先南京市規劃局要求開發商按每0.2個車位 標準建車庫,這就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性能和開發商建車庫的法定義務。建成后的車庫作為公配設施,是建造物的輔助設施,應交付建造物的全部人一起 使用。其次,小區實有土地 使用面積為7697.60平方米,攤派面積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證實該小區土地面積已全 部分攤到整體業主,小區的土地 使用權為該小區業主享有,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 使用權, 因此,也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造的全部權和操縱權,除非獲得土地 使用權人的同意。根據《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從屬公配設施費是商品房成本的構成 部分,未經物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添加或變更。因為開發商并無證據證實車庫的建設成本未納入商品房的成本, 因此 可以認定,車庫作為公配設施所產生的費用已經計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開發商們將退出銷售車庫的驚人巨款 南京大學法學院傳授邱鷺風介紹說,我國當前還沒有系統的建造物劃分全部權法律,而實際上,每個建造物都有空間專有權、公用設施共有權以及業主管理小區事務的成員權。南京“車庫之爭”的判例,對催生建造物劃分全部權法律的出臺,有著踴躍作用“車庫之爭”以業主委員會一審勝訴告終的信息在南京傳開以后,很多小區的業主們都笑容可掬。一位業主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假如此案業主委員會終審勝訴,從 實際上說,南京的開發商們將退出銷售車庫的驚人巨款。據了解,當前,南京占有面積為1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200多個,假如每個小區有60個車庫,均已銷售,而每個車庫的均勻報價是10萬元,且情景 類似此案“車庫之爭”,開發商在這一塊至少要退出12個億左右。這可能還是個傳統的估計,假如1萬平方米以下的小區都算進去,數額更為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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