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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加價賣車怎么治? 立法機關應完善“價格法” |
7月1日起,新《汽車銷售管理 步驟》正式 施行,該 步驟明確規(guī)定:“經銷商 該當在經營 場合以適當 模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 其余 有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 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加上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但是,記者 考查發(fā)現(xiàn),新政 施行一個多月以來,廣州各大汽車市場變相加價賣車的 景象 依舊存在。 新車銷售加價 景象長期 寬泛存在。這重要是因為新車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消費者提車心理 急迫,銷售商就利用供需矛盾和消 費神理來獲取額外利潤。新《汽車銷售管理 步驟》只禁止了直接加價,變相加價賣車依舊可能存在。在 實際中,變相加價很難去認定,銷售商不會 抵賴新車標價之外的費用是加價,而會解釋為消費者額外購買某種商品、服務所付的費用。 但是,有的變相加價行為并不難認定。 比方報導指出,在收據(jù)和購車合同上注明“訂車費”“服務費”“提車費”“選 拆卸置費”等。即便是客戶“自愿”加價,這類行為也屬于變相加價。 在車市、樓市領域,變相加價 景象非常 廣泛。值得 留神的是, 部分地方的樓市監(jiān)管部門把變相加價納入 審查、管理的 規(guī)模。遺憾的是,車市變相加價管理 動機有待 加強。筆者 認為,汽車銷售規(guī)定應該強調不準“變相加價”,從而 標準車市經營秩序,切實保障交易公平、 保護消費者 權利。 立法機關 該當考量完善“價格法”。惟獨完善國家法律, 威力引領行政法規(guī)走向完善。就新車銷售變相加價而言, 即便新《汽車銷售管理 步驟》中沒根據(jù),也 可以查處,問題在于:消費者是不是 踴躍舉報違法行為?執(zhí)法者如何查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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