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報奔馳車主維權案:發動機存質量缺陷,利之星被罰百萬
消費者W女士(化名) 馳騁維權案引起社會關注。前期西安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立案 考查。有關消費糾紛也達成了和解 協定。5月27日,西安市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涉嫌違法案件 考查 解決 后果:
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有銷售不 相符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 夸大、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 利弊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兩項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 總計一百萬元罰款。
對于W女士購買的汽車發動機漏機油問題。據法定鑒定機構鑒定:
1、該車發動機缸體右側因破損并漏油。該車發動機在 拆卸過程中將機油防濺板固定螺栓遺落在發動機內,發動機高速 運行過程中,其第二缸連桿大頭撞擊該遺落的螺栓,使該螺栓擊破缸體。
2、該車發動機無改換、維修歷史。
3、該車發動機存在 拆卸 品質缺點,屬于產品 品質問題。
我國《消費者 權利 掩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 該當 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相符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 考查和托付鑒定意見,西安利之星公司銷售給W女士的汽車存在 品質問題, 固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 依舊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 權利 掩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 相符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情景,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該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五十萬元。
另據 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車過程中,隱瞞有關信息誤導消費者與陜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簽訂墊款服務 協定并 領取服務費,從中獲取了收益。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違反了《陜西省消費者 權利 掩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十二)項所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 夸大、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 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 利弊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禁止性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該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五十萬元。
以上兩項處罰 總計罰款一百萬元,收繳國庫。
執法部門對陜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 權利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對梅賽德斯- 馳騁(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 相符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產品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已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