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 向4S店套路營銷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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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定金的套路
新車銷售定金與訂金的文字游戲已經玩了很多年,訂金不同于“定金”,不具有擔保性質,所以合同全是“定金”,已沒有“訂金”合同,因為定金可以不退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收取訂金時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具體責任承擔,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和退款權利,同時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有些4S店已經直接改為“購車款”,大玩文字游戲,其主要目的,當客戶不想買車時不退款。
根據第八條規定,如果4S店沒有告知真實情況,就可以依據“消法”給自己維權。《老柳說車》提醒你,輕易不要付訂(定)金。不要被銷售所謂的促銷或活動欺騙,那些都是套路。

4S店有各種“強奸”消費,金融服務費、出庫費、上牌費,強制保險、裝潢,是否合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汽車經營者收取任何名義的費用,都必須嚴格遵守《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盡到合理告知義務,對各項服務進行明碼標價,如果沒有明示,就侵犯了你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可以拿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自己維權。

激發西安奔弛維權事件高潮的真相
西安奔馳事件發生后,為什么4S店推諉,最后導致導火索被點燃,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其核心是4S店曲解了三包法的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三包法,第二十條,車輛在被消費者使用后,發動機、變速器等經過2次維修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由銷售者更換、退貨。但此法的前提是車輛未經使用,在交付前是合格產品。
很顯然,西安奔馳維權的車還未經使用,所以不適用三包法,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西安奔弛應該換車或是退款,而不是用三包法中的維修來逃避責任。
因此適用汽車“三包”規定的前提是交付合格汽車產品,交付不合格汽車產品的應當依法退換車輛,西利之星妄圖通過曲解汽車“三包”規定來減輕自身法定責任。最終自己挖坑把自己埋了。

發生問題需要維權,可先獲得相關證據,再到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投訴,協同當地媒體對事件進行曝光。《老柳說車》認為不是每一件事都可以通過坐引擎蓋哭鬧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