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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收費公路當謀治本之策 |
本文關鍵詞:收費公路 收費公路的通病到底是什么? 全國收費公路專項清理第一階段摸底調查已于8月底結束,各地的摸底情況近期正陸續對外公布;截至目前,至少已有江蘇、北京、重慶、寧夏等12省市區作了公布,他們的摸底調查結果反映了那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首先是債務余額高,東部地區尚可承受,而中西部地區存有隱憂。根據12省市區的調查結果,他們的收費公路的累計債務余額超過7500億元,而去年的總收費額為1025.7億元。應該說,近十幾年來各地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設進展迅猛,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下,收費公路暫時負債經營是正常的,不必過分擔憂。以欠債較多的江蘇省為例,雖然累計債務余額高達1338億元,但全省收費公路每年進賬也高達234億元,巨額債務并非不可承受。可是,中西部一些省區的情況恐怕就不那么樂觀了,如前一陣被媒體曝光的云南省公路近千億元貸款面臨違約、平臺貸款風險引起銀行業高度關注的事件。 其次是還貸占比低,還貸速度大可提升。從各地公布的情況看,很多省份公路還貸占收入之比為六七成,有的不足50%。比如某個特大城市,2010年收取公路通行費近60億元,只有20.66億元用于還貸,占比不足34.6%,其中償還本金僅0.52億元,償還利息20.14億元——照此還貸速度,余額為338.57億元的債務不知何時才能還清。實際上,公路管理部門機構臃腫、人員收入和運營管理費用過高等問題,是全國很多地方收費公路的通病;這種狀況如不改變,再多的公路收費也填不滿這個無底洞。 公路收費本來是為了什么? 根據摸底調查發現的問題,結合為期一年的收費公路專項清理轉入后續的自查自糾、檢查復核、總結完善階段的工作實際,筆者認為,有必要再次重申公路收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簡而言之,公路收費是為了在較短的時間里建設更多的公路,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老百姓出行的需要;收費是為了還貸,而不能摻雜其他動機,還貸的速度越快,還路于民就越快,政府提供公路這一公共服務的目的也就能夠較快實現。 這次專項清理,應該進一步落實上述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筆者以為,清理并糾正公路超期收費、通行費收費標準偏高等違規及不合理行為,堅決撤銷已經期滿的收費項目,取消間距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站(點),只是階段性的工作目標;而再次思考“公路收費本來是為了什么”,并對公路建設模式和管理體制進行反思與改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實行收支兩條線已刻不容緩 目前,我國的收費公路分為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據統計,在現有一級和二級公路中,政府還貸公路居多,而在高速公路中,經營性公路居多。經營性公路大多是從政府還貸公路變性而來,如建成于1993年的某特大城市的機場高速公路,總投資11.65億元,其中銀行貸款7.65億元,其余4億元為該市與交通部合資,前者使用市財政資金,后者以投入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形式出資,這兩項均歸為國家財政出資;在收費3年多后,該市于1997年1月,將機場高速由政府還貸公路變更為經營性公路,重新批準收費30年;兩年后,該市將路權劃撥給當地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由這家公司運營管理。這是經營性公路的一種,另一種是經營權上市,由上市的路橋公司運營管理。 盡管許多人堅持認為,高速公路應當止于政府還貸公路,選擇路權轉讓或上市的方式并不妥當,但并不妥當的變性已經發生,復雜的利益關系已經形成,改正需要時間;那么當下,應當如何規范社會各方質疑頗多的公路收費呢?筆者以為,在諸多可以采取的措施中,實行收支兩條線已刻不容緩。特別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收支兩條線,不是公司內部的收支兩條線,而是由主管部門介入的收支兩條線,即全部公路收費上繳主管部門,主要用于償還公路修建的貸款;公路管理機構或公司通過編制經費預算,經審查、批準后,獲得運營管理費用。惟其如此,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才能得到嚴格執行,收費流向才能做到切實透明。 路橋應逐步成為真正的公共物品 可能有人會問,路權轉讓或上市后,公路的經營管理已經是公司行為,實行上述意義的收支兩條線不是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干預嗎?首先,我們需要明確,路權的轉讓或上市是不恰當的,實行收支兩條線是對此的一種糾正,如此方可“治本”。其次,應在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基礎上,逐步將路橋行業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業,將路橋公司回歸非營利性組織,直至使路橋成為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這一干預是不得已而為之,乃至是必須為之,不為之,不僅不能解決路橋收費之亂象,更無法“還路于民”。 在公共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中國目前的高速公路和部分一、二級公路是混合物品(服務),即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質,其投入既來自公共資源即財政資金,也來自私人資源,即車輛收費。混合物品一般由兩種原因引起:一是具有非競爭性和排他性;二是具有外部性。中國現有的公路是二者兼而有之。提供混合物品的行業一般是公共服務業,根據中國收費公路的現狀和趨勢,逐步將路橋行業劃入公共服務業,再恰當不過。如果這一分析成立,那么,路橋行業的微觀組織不應當是營利性企業,更不應該是上市公司,而應當是非營利機構。 如果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所有收費公路止于政府還貸公路,那么,收費機構的非營利性質是理所當然的。對非營利性機構實行上述意義的收支兩條線,同樣理所當然。盡管現在有部分公路成了經營性公路,但將其回歸政府還貸公路直至“公共路”,是大勢所趨,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從解決收費機構的性質入手破題,當為合理、可行的選擇。 (作者為上海交通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執行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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