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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行人交通違法 恰到好處還是矯枉過正 |
本文關鍵詞:曝光 讓座 【新聞回放】 10月9日,宿遷當地媒體刊登了一組照片,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曝光,不僅有違法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當事人違法行為照片。根據宿遷市出臺的實施方案,該市將對行人、非機動車走快車道、闖紅燈等八類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整治。(據《揚子晚報》) 此舉一出,社會各界議論紛紛、褒貶不一,那么公開曝光行為交通違法行為的做法究竟是對是錯?是恰到好處還是矯枉過正? 【支持】 怕曝光就別違章 □范軍朝(河南平頂山 交警) 也許很多人根本意識不到,自己不經意的一次交通違法行為極有可能成為交通事故或交通擁堵的“導火索”,被“深度曝光”后會感到自己受了莫大委屈,可若是讓他們在安全和意外事故之間二選一的話,毫無疑問都會異口同聲選擇“安全”,其實,他們在參與交通時的隨意違法,卻是在放棄安全選擇了離危險更近的交通違法。那么,若是讓交通違法者必須在被“曝光”和意外事故之間二選一,他們應該也會毫不猶豫去選擇被“曝光”。 過去,也有不少城市在整治交通違法行為時,用過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者的做法,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可關鍵是能夠堅持不懈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深度曝光”的城市并不多見,究其原因,恐怕與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有很大關系。這一次,宿遷對交通違法者的“深度曝光”在緩解城市擁堵和減少事故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其曝光之路又能走多遠?恐怕還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公開曝光值得期待 □余清明(湖北黃石 新聞工作者) 由宿遷的“實名曝光闖紅燈人員”,筆者想起一些地方曾經施行的另一種處罰方式:“抄告單位”,即將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讓單位配合教育。“抄告單位”類似于“內部通報”,雖然也有震懾力,但力量畢竟有限。同時,抄告單位后,假如單位辦公室人員出于各種原因有意將抄告信息隱瞞,結果導致其他人包括領導并不知情,也就談不上對其“配合教育”。 同時,絕非所有單位都會重視這樣的“抄告”,假如交警每次都正兒八經地 “抄告”,可人家單位卻根本不當一回事,豈非白白浪費執法成本? 相比之下,“公開曝光”無疑比“抄告單位”更先進更有效。一方面,媒體曝光可以讓不文明行為為更多的人知曉,震懾力更大,既可以讓違規者“加深印象”,也可以讓更多市民引以為戒。另一方面,“公開曝光”完全可以取代“抄告單位”的功效——全社會都知道了,單位豈能不知?那些重視職工文明教育的單位,自然會主動“配合教育”。 保護隱私權不應矯枉過正 □孫巖(河南商丘 導游) 宿遷公布闖紅燈行人的家庭地址的做法可謂在國內開了一個先河,雖然受人詬病,但這確實是一個糾正不良交通行為的“妙招”。人都有羞恥心,看到自己的名字和地址公之于眾,想必此人下次再也不會違反交通規則了,這種做法還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將違法人的姓名和地址公之于眾的行為夠不上侵犯個人隱私,這是“違法必究”的直接體現,也是整飭社會交通秩序、懲治交通違法行為的有力手段。公布交通違法行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的做法類似于機動車違章后公布違法機動車車牌和車主姓名的做法,怎么沒聽說有哪位車主站出來說這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隱私權保護的是正常人的合法利益,它與公布違法者的信息并不沖突,因此一些人不要動輒就拿隱私說事,更不要把隱私權無限擴大化,莫讓隱私權成為懲戒違法行為的“絆腳石”。 【反對】 公車違章咋不公開曝光 □楊國棟(江蘇蘇州 法律工作者) 現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越來越窄,很多路段的非機動車道甚至已完全消失,而機動車道卻在逐步擴張,壓縮行人和非機動車本來就不多的通行空間。很多機動車還經常停在非機動車道上,逼得無路可走的非機動車只能走快車道。但執法部門近年來重點整治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了醉駕,卻多以行人和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為主,而且往往會擅自加大處罰力度。與其說是執法的客觀需要,不如說是相關部門的“嫌貧愛富”心理在作怪。這不僅會刺激到公眾“貧富不公”的敏感神經,也會人為地在行人、非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制造等級分化,不利于倡導無車日,鼓勵人們騎自行車或者步行出門。 媒體曝光也是一種“闖紅燈” □王旭東(安徽巢湖 編輯) 媒體曝光行人及非機動車闖紅燈行為,顯然是“政府意志”。政府有關部門試圖用媒體曝光的形式,給予交通違法者以警示,向他們施加輿論壓力。動輒“媒體曝光”也是一種要挾。無獨有偶,由北京市交通委、市運輸局聯合發起的“22日讓座日”活動于2008年2月啟動,每月22日都將是北京的“讓座日”。在公交車上經常讓座的乘客,將有機會獲得獎勵。而拒絕為老、弱、病、殘、孕乘客讓座的乘客將被曝光批評。遵守交通法規與讓座,都是倡導文明,可是用媒體曝光要挾也有“不文明”之嫌,有“闖紅燈”之嫌,甚至會刺痛“政治美學”。 【反對】 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者當緩行 □陶功財(湖南瀏陽 網絡編輯)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妥當,當緩行。 首先,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者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在《行政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以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條文或者規定中,根本就沒有允許執法部門在媒體公布被處罰者名單及其個人信息的規定。由此可見,交通部門將違法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布于媒體,其實自己已經先違法了。 其次,對于行人、非機動車走快車道、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性質并不嚴重。有些時候,也許是初犯,也許是不經意間,如果這樣就要在媒體上公布,顯然有些嚴重。要知道,也許就因為在媒體上曝光了,某個人的工作和生活就會受到很大的干擾,甚至影響一個人的升遷等問題。交通執法,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目的在于“治病救人”,但這種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者的做法恰恰背離了執法的本來目的,是在“害人”。 再次,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者的做法有“二次處罰”的嫌疑。從新聞得知,民警在依法處罰后,將責令違法者手持協勤紅旗[報價 圖片 4S店 新聞] 在現場維護交通秩序,并在媒體公開曝光。闖了個紅綠燈,走了快車道,依法處罰和現場維護交通秩序就已經夠了,再來一個媒體曝光,實際上已經構成了“二次處罰”。 而且,一些交通違法行為的存在與城市的交通規劃及管理有著莫大的關系。在不少地方存在交通規劃不合理、紅綠燈設置有缺陷、路標不清晰等問題,一些行人和車輛不得不去違法。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曝光交通違法行為,很難讓人心服口服。綜上所述,筆者以為,如何減少交通違法行為,需要交通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 【建言】 實名曝光急需“下文”登場 □龍敏飛(云南昆明 媒體評論員) 媒體實名曝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必然遭遇尷尬,無論是出于怎樣的善意,都很難逃脫社會的責難。因此,媒體實名曝光之后,尚需更多的“下文”來銜接,如若不然,也只能是一紙空文,激起軒然大波后銷聲匿跡。 下文之一:完善法律,讓曝光有法可依。當前的曝光,依然是師出“無”名,正如網友所言,媒體實名曝光是公權在“闖紅燈”。在我看來,曝光并無不可,但關鍵是要有法可依。誠然,法律是嚴肅的,但并不意味著法律不可以改變,不能夠進步,如果曝光真乃民意所趨,那修改法律也在情理之中。 下文之二:曝光面前,人人平等。根據以往的慣例,特權車、錢權當道者總能擺脫法律的制裁,讓權大于法、錢大于法成為一種“潛規則”。如果這次媒體實名曝光依然要遵守這樣的“潛規則”的話,只曝光普通民眾,那顯然是揀軟柿子捏,很難達到理想效果,相反,還會繼續讓人產生誤解,那就是任何政策都是為限制民眾而制定的,“罰”不上“錢權者”。 下文之三:樹立羞恥榮辱觀念。媒體曝光安全違法行為,要起到震懾作用,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那就是當事人有必需的羞恥榮辱觀念。記得看過一篇小說,說一個人想出名想瘋了,結果自己被車撞了上了報紙,他驚喜得瘋掉。假如說,被曝光的人不以媒體曝光為恥,反以其為一種炫耀自夸的資本,那再多曝光也無濟于事,相反,還可能產生“副作用”——更多的人期盼通過違法行為上“媒體”。 下文之四:曝光之后,仍需處罰。曝光是一種處罰手段,但其力度有限,而且,由于媒體自身傳播力有限,當事人很可能連報紙都見不到,那就無所謂“處罰”了,最多是“隔靴搔癢”。因此,真要下重拳,重典而治,深圳的重罰政策或可借鑒,在曝光之后,還有重罰等著,如此才能從源頭上治理交通違法行為。 如今,媒體實名曝光之所以引發爭議,一是師出無名,二是孤立存在。那顯然需要很好的“下文”來續寫“政策”,讓善意的制度最終恰到好處地發揮作用。作為一種善意制度,我們不能苛求太多,不能因其觸犯到一些“紅線”就立馬群起而攻之。畢竟,這些有決策的官員,比那些只會公款吃喝玩樂的官員好多了,我們應給他們足夠的空間與信心,讓他們不斷地從善意的角度去完善政策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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