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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反方各執一詞 醉駕入刑在爭議中前行 |
本文關鍵詞:醉駕 判刑 雖然每一次惡性事件出來后醉駕入刑的呼聲就一浪高過一浪,而在醉駕入刑真的要進入程序的時候,人們對于這一新的可能成為法律的規定所持的態度并不盡相同,在大多數人表示支持的同時,也有人對此持質疑態度。連日來,記者在街頭隨機采訪了20名市民,其中有12名駕駛者,8名路人,18人堅定地表示贊成,為醉駕入刑叫好,并期待“醉駕入刑”能夠治本,但也有2名駕駛員認為現有處罰已經足夠。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訪中,記者注意到,所有被采訪者對醉駕這一危險行為都表示出深惡痛絕。 支持者:讓違法者付出代價 “法律對酒后駕車處理相對寬容,是導致酒后駕車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酒后駕車是比較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危害性大,然而對酒后駕車違法行為處理過輕,有些駕駛員存在‘不怕罰’的心理帶著酒精瘋狂上路!痹诳吹较嚓P的消息后,鄭州市民陳先生對醉駕入刑表示支持,他認為,“我國目前對于酒駕行為只是吊銷駕駛執照、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太輕了,提高酒后駕車的違法成本迫在眉睫,目的是讓車主們不敢酒后駕車! 同樣,市民李海龍也認為,“酒駕肇事頻發,在于制裁手段缺失,打擊力度不夠!對酒駕行為應該處罰更重一些,否則沒有足夠的震懾力。” 另外一位私家車主孫先生也認為,“醉駕入刑,應該會對目前酒后駕車行為屢禁不止產生很好的效果!彼硎荆约翰⒉幌矚g喝酒,但有些應酬場合,有些人勸酒勸得太厲害,經常是被逼無奈去喝酒,“要是醉駕能夠寫進刑法,對杜絕酒駕非常有好處。對于我們來說,也有更好的理由拒絕勸酒者的酒了。” 在高校工作的鄭州市民張利勇則認為,將醉駕、飆車交通違法行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是合理的。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才給予刑事處罰,此次刑法修改增加的內容規定,不造成嚴重的后果也屬于犯罪行為,這是保障社會良好交通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護民生的充分體現。而鄭州市民李哲也表示,雖說現在已經有了記分等懲罰,但整體來說,記分應該說只是一種對駕駛人警示、警戒和教育的管理手段。而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講,違法行為的危害,要與它的懲處相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現有的記分還不足以震懾酒后駕駛的發生,因此他也支持醉駕入刑。
疑慮者:爭議多多 值得商榷 盡管在記者的采訪中,大多數人為醉駕入刑“叫好”,但也有不少人對此心存疑慮。 “杜絕酒駕行為,僅靠醉駕入刑是不夠的!睆氖路裳芯康泥嵪壬鷦t認為,我們國家是一個酒文化盛行的國家,造成酒駕的社會根源眾多,故需要綜合治理,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駕可能入刑時,社會千萬要注意不能一刀切。要針對不同危險程度、酒醉程度、醉駕次數等作一定的分別。雖然在交通違法行為超出行政處罰范圍時,就應當運用對公民權利保護力度最大的刑法,但在認定犯罪情節和量刑上應與傳統的倫理犯罪、經濟犯罪區分開來。因為一般來說,刑事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較強惡意,醉酒駕駛者的主觀心態是否符合這一條件值得探討。在行政處罰可以有效解決問題的前提下,沒必要動用刑法。 也有部分車主認為,目前對于酒駕行為的處罰已經夠了,如果醉駕入刑就有些太重了。作為一名私家車主,李峰的觀點是,醉駕肯定不好,但如果醉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按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相關處罰辦法,實在沒有必要上升到刑法層面。這種看法也得到了一位政府退休人士的贊同,他認為,現在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駕駛進行規范,也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加之刑法上已經有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罪名,可以處理醉酒駕駛問題。有沒有必要讓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醉酒駕駛員背上一個罪名,值得再考慮一下。 還有車主提出,酒駕、醉駕等行為納入刑法比較合適,犯罪記錄對于醉酒駕駛者有很大的威懾力。酒精讓駕駛員喪失對汽車的控制能力,做出一些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具有故意傾向,因此嚴厲打擊刻不容緩。關鍵是醉駕入刑面對具體問題時,該如何界定執行和判斷的標準,其中還有很多內容需要完善。如果沒有充分解決好這個問題的時候就因為一些案件而讓醉駕入刑,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副作用。 作為一位律師,市民張先生則從更專業的角度闡釋了他的看法。他認為,就目前來看,醉駕入刑眾望所歸,提高危險駕駛的違法成本迫在眉睫,但關鍵是如何“入刑”。之所以說醉駕入刑是眾望所歸,是因為從一定意義上說,刑法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其中的派生原則是“禁止類推解釋”。一般認為,類推解釋實際上是允許法官立法,剝奪了公民預測自己行為后果的可能性。包括酒駕在內的各種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明顯不同于基于過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于出于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應是介于兩者之間一種中等惡意的犯罪行為,只有對其社會危害性作出明確定位,才能做到“罪當其責”,平衡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天平。既然危險駕駛罪定位為“危險犯”,不以發生實際損害后果為要件,只以危險行為出現為條件,從而區別于交通肇事罪的“結果犯”,那就要慎防出現打擊面過寬的局面。如果把所有醉酒駕車、不安全駕駛的行為都一律當做犯罪來處罰,混入《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就會顯得不協調,也不符合刑法精神的要求。因此,對于沒有發生肇事、也沒有出現事故后果的危險駕駛行為,就存在一個“量”的問題。比如,多少次被查獲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才算犯罪,飆車超過多少碼、累計多少次才能入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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