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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劍指理賠難 帶病投保兩年后亦能賠 |
本文關鍵詞:新保險法 從1日開始,新《保險法》正式實施。記者從省保險行業協會相關部門了解到,新《保險法》做了100多處補充和修改,其中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角度出發,有四大亮點令人期待。 投保時不用再看“天書”保險公司應盡解釋義務 市民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紅險,每年繳納保費5000余元。讓王先生最困惑的就是,自己看不懂保單上的好多術語,“有效責任”、“除外責任”、“格式條款”、“生命周期表”……不僅是壽險,車險在保單方面也存在同樣的情況,不少消費者反映,對于“免賠率”、“查勘”、“ 無賠款折扣”等詞匯,如果沒有專業人士的講解,根本無法理解。 記者了解到,新《保險法》第17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理賠不能再打“持久戰”60天內開始支付賠償 “投保容易理賠難” 是以往不少消費者的普遍感受,而新的《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保險合同成立超兩年“沒如實告知”也不能拒賠 市民小王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病情,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他投保兩年后發病,按照以往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沒有如實告知”為由拒賠。 記者了解到,新《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但同時,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新《保險法》也規定,“保險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解除合同。” 二手車轉讓保險未過戶新車主享有原車主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車主將車輛過戶后,經常忘了拿上保險單和車輛過戶手續等相關憑證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變更或原保單批注手續,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問題就出現了,即原車主與保險公司約定各種險種的保險合同是否還存在效力。 對此,新《保險法》第49條明確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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